为深入推动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黑除恶,鼓励师生踊跃提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工委、教育厅扫黑办《关于尽快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行政〔2019〕60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是指《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宁大党发〔2019〕37号)所规定“校园贷”、“套路贷”、赌博、电信诈骗、传销、敲诈勒索、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问题线索。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向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举报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范围内黑恶犯罪行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一)信件举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将线索举报至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扫黑办(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信箱)。
(二)电话举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学校扫黑办电话:0951—2061110)
(三)现场举报:到学校扫黑办举报(德勤楼301室)。
(四)邮箱举报: 将举报线索及材料发送至bwc@nxu.edu.cn
第四条 举报人向各单位举报黑恶犯罪势力的,受理者应当做好登记,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把线索移交校扫黑办,重要线索必须全部移交。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根据办案部门的指导建议,校扫黑办按照所举报的犯罪严重程度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给予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学校扫黑办或办案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单位在案件做出最终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校扫黑办提出奖励意见,由校扫黑办提出建议,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校扫黑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后,由举报人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举报人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一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接受纪检、监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951-5559341)和邮箱(nxjyt_sh@sohu.com)